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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

石经院[2008]93号

为贯彻国家和河北省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政策精神,切实做好我校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资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指导贫困学生资助工作

2、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在学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处实施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资助贫困大学生的政策,制订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统一组织全校的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贫困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贫困学生档案。

3、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基础上,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

4、做好贫困学生的摸底调查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民主地认定贫困学生。

5、管理、发放贫困学生资助基金,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贫困学生资助基金的支出情况。

6、对违法、违规或违纪而受到处分或学习态度不端正,不认真学习,学习成绩较差的享受贫困资助的学生终止资助的处理;

7、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解决贫困学生资助中出现的问题;

8、接受并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9、切实做好贫困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正确参与勤工助学活动,保证其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二、资助对象

凡我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高职专科学生均可申请贫困资助。

三、贫困学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贫困资助:

1、单亲或父母任意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的学生;

2、父母务农的多子女的贫困家庭的学生;

3、父母双双下岗的多子女的贫困家庭的学生;

4、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标准的学生;

5、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经济受到严重损失的家庭的学生;

6、来自西部及边远地区的贫困家庭的学生;

7、烈士或优扶对象的子女;

8在校期间其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9、经班级贫困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辅导员确认的贫困学生。

贫困学生的认定按“石家庄经济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意见”[石经院(2007)87号]执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享受贫困资助

1、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而受到处分的;

2、学习态度不端正,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本学年有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3、不珍惜国家和学校给予的资助,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使用高档消费品等铺张奢侈行为的;

4、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不属实的;

5、不服从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认真负责的。

五、资助形式

贫困学生的资助形式主要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及勤工助学等。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按“石家庄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石经院(2007)89号]执行。

七、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按“石家庄经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石经院(2007)90号]执行。

八、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按“石家庄经济学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意见”[石经院(2008)60号]执行。

九、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

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石家庄经济学院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石经院(2006)175号]执行。

十、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报酬的助学活动。它不仅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而且可以通过参加劳动取得收入补充其学习、生活费用。学校将尽努力设置和拓宽勤工助学岗位。

(一)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损害学校声誉和校园秩序以及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2、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认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内的课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勤工助学工作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活动。

3、认真完成勤工助学工作,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劳动态度端正,服从统一安排。

4、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兼顾接受实践锻炼和解决经济困难两个方面,不包括纯粹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5、未经许可,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宣传广告品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6、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履行必要的申请、登记、备案手续

7、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有权了解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内容,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有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8、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有违法、违规、违纪现象的学生,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给予纪律处分。

9、特别贫困的学生优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0、当经济困难学生在经济上有所保障,可安心学习、生活后,应主动将勤工助学岗位让给其他经济更困难的学

(二)勤工助学活动的考核

1、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安排。

2、因岗位有限,原则上以一、二年级生活适应能力较差的学生为主。

3、凡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可到学生处领取并填写“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登记备案后,其勤工助学岗位即可确认

4、学生处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监督考核,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表现较差的学生,要减免其劳动报酬,并调离其勤工助学岗位。

5、勤工助学劳务报酬的支付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工作量大小酌定。

6、每月底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工作量的统计并发放酬金。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十二、原“石家庄经济学院贫困学生资助管理规定”[石经院(2005)78号]废止。

十三、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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