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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意见 石经院(2007)87号
发布时间:2007-11-01  浏览次数: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掌握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和有关人员等担任成员(5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3、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成员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单数人员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的民主评议和初步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布。

4、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一般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0%之内,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个档次,其比例分别为9%6%5%。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并于30日前结束。

6、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将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7、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要认真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8、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参照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9、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认定。持有县(区、市)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者,应优先予以认定。

10、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11、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通过校园网和公示栏,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与有关学院协调,做出调整。

12、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学生处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五、本意见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高职专科学生。

六、本意见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八、本意见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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