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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石经院(2007)88号
发布时间:2007-11-01  浏览次数: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07]55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的设立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奖励名额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再分配到各学院。

二、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有意义的活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现实表现考核优秀,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四、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其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成立有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和名额进行初评,并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处。

5、申请国家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提供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辅导员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本学期的考试成绩单,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6、学生处负责组织对全校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级教育厅。

五、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高职专科学生。

七、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八、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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