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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石经院(2007)90号
发布时间:2007-11-01  浏览次数: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07]5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助学金的设立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其资助等级和名额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再分配到各学院。

二、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贫困学生条件,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个档次。1档为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三、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2、自强不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内名列前矛,无不及格科目。

3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有意义的活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现实表现考核优良,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

四、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在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具体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高职专科学生。

七、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八、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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