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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0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制定的《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将学生分为三档:分别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2)“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自行认定,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

2.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无特殊理由,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2)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普通同学平均水平的;

3)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做出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4)在困难认定时有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5)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的情况。

3.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五、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1. 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签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承诺书》。

3.学院认定。学院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4.结果公示。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数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成立相关认定机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成立各级认定工作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担任组长,辅导员和有关人员等为成员(5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3)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部分成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单数人员组成)的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的民主评议和初步认定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布。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3.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4.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附则

本意见自201909月01日起施行,原《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意见》(冀地大[2016]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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